碩士班修業規定(109學年度起入學適用)
1.修業年限
- 最低修業年限:1年
- 最高修業年限:4年(不包括休學年限2年)
2.應修最低畢業總學分數(不含體育及國防教育課程學分)共39學分
- 學科:必修最低 9學分(含院核心必修課程 3 學分、系必修 6 學分)
- 選修最低 24 學分
- 畢業論文:6 學分
(藍色字為109學年度起入學適用)
3.抵免學分:限本系所開設之碩士班課程
(含日間授課之學分班及日間碩士班隨班附讀課程)
4.選修大學部相關課程計入研究所畢業學分:3學分(限本系三、四年級課程)
5.承認外系(所)學分:最多6學分
6.系所指定應補修大學部基礎科目(不計入畢業學分):共9學分
(1)資訊網路 3學分 (110學年度起改為程式設計3學分)
(2)資料庫管理系統 3學分
(3)資料結構 3學分
補修課程為同學未來必備之知識,若進入碩士班之前已經修過相關課程,
可申請免修,但必須符合本系課程委員會的標準及認可。
7.英文能力認定,於畢業前必須通過以下任一項之英文檢定或條件:
(1)「托福紙筆測驗(TOEFL ITP)」523 分(含)以上。
(2)「托福電腦測驗(TOEFL CBT)」193 分(含)以上。
(3)「托福網路測驗(TOEFL IBT)」69 分(含)以上。
(4)「國際英語測驗(IELTS)」5.5 級(含)以上。
(5)「英國劍橋大學國際英文認證(CambridgeCertificate)」PET(含)以上。
(6)「多益測驗(TOEIC)」670 分(含)以上。
(7)「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中高級初試(含)以上。
(8)修習並通過一門(3 學分)全英文授課之課程,但不計入畢業學分。
8.研究生須於申請論文考試前取得學術倫理教育修課證明。
瀏覽人次:
2,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