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規定(113學年度起入學適用)
● 最低修業年限:1年
● 最高修業年限:4年(不包括休學年限2年)
(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 必修學科:最低 5學分
● 選修學科:最低24 學分
● 畢業論文:6 學分
● 至多得抵免本系規定畢業總學分數(不含畢業論文)之一半。
● 依本校抵免學分辦法,並應於入學當學期加退選課程截止日期前申請抵免。
● 申請學分抵免,限本系夜間及假日授課之碩士班或碩士在職專班學分班課程學分及碩士在職專班隨班附讀之學分。
最多 0 學分(含校際選課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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